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,英文名称是 Shanghai Multimedia Industry Association,缩写 mia。
第二条 本会是由上海地区从事多媒体制作、制造、研究以及相关业务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,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。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以服务产业、服务会员、服务政府为己任,促进多媒体产业健康发展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,推动技术进步与行业自律。
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民政局,行业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。
第五条 本会住所:上海市。
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:开展行业调查、信息交流、技术推广与咨询服务;组织培训、展览、论坛等活动;参与制定并推动实施行业标准与规范;协调会员关系,反映会员诉求;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;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事项。
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:多媒体与数字内容相关领域的研究、交流、培训、展示、合作及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项(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为准)。
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:民主办会、依法办会;诚实守信、公平公正;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(依法核准的除外);不以本会名义从事与宗旨无关的业务。
第九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,须承认并拥护本会章程,自愿加入,愿意承担会员义务并按规定缴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提交申请;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审核通过;颁发会员证明。
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参加本会活动;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、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;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遵守本会章程;执行本会决议;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按规定缴纳会费;法律、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会员严重违反章程或拒不履行义务的,经理事会或授权机构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的职权包括:制定和修改章程;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选举和罢免理事;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决定终止事宜;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第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应遵纪守法、勤勉尽职,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与时间精力,并符合登记管理机关关于负责人任职与回避的规定。
第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,在秘书长主持下开展工作。
第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:会费;捐赠;政府资助;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利息;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条 本会财产及收入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二十一条 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,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。
第二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。
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的章程,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(如适用)。
第二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、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二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(如适用)。
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不符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政策为准。
上海市多媒体行业协会